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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0-02-03 03:3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实验动物质量,规范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依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实验动物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是指对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实验动物质量,规范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依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实验动物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是指对实验动物、环境设施、专用饲料及其他相关产品质量的检测。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包括自检、送检、抽检等内容。

第三条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管办)是本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对本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质量的日常管理,依据国家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质量进行检测;没有检测能力的单位必须与相关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定期送检。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是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年检的条件之一。

第五条  市动管办委托具有实验动物质量检测能力、经过计量认证的或者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实验动物质量抽样检查、临时检验等监督检验。

第六条  接受委托并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的机构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 承担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和应用单位所委托的质量检测任务;

(二) 受市动管办委托,承担实验动物质量抽样检查的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任务;

(三) 按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检测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发现被检动物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以及动物烈性传染病时,应及时上报市动管办,由市动管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 市动管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八条  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在抽样时应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按照科学程序进行采集、包装、运输和保存。在不同单位采样时应尊重各单位的管理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交叉感染。各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为采样提供方便。

第九条  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对送检、抽检样品应按照检测程序进行检验,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第十条  检测报告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格式规范。报告应包括检品名称及编号、送检单位、日期、送检目的、数量、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标准规定、结果、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等基本要素。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应当回避(会检及日常检测除外)。

第十二条  市动管办委托的检测任务,其检测结果应交北京市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公示,但第六条第三款所述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被检单位与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应由第三方进行检测,若仍有争议,由市动管办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检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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