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在线--实验动物门户网站
实验动物在线欢迎您! ---
用户中心 发布信息 用户注册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您是本站第: 1354860 位访客
                                                    新闻资讯      中心       资料       动物       实验       法规       下载       供求       相册       圈子
   实验动物爱问     实验动物商城            产品服务: 购买流程 产品价格 产品代理 动物饲料 灭菌垫料 病理生化 合作单位 委托方式          社区专题导读    实验动物论坛   
国家法规 地方法规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网站主页 > 法规标准 > 国家法规 >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

时间:2010-02-03 03:4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管理,科学、全面、准确地开展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由中央、省、县三级及技术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管理,科学、全面、准确地开展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由中央、省、县三级及技术支撑单位组成。即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省级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县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技术支撑单位包括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及相关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

第三条 省级、县级动物疫情测报中心(站)设在同级防疫监督机构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导。

第四条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疫情监测规划和计划,对验收合格的动物疫情测报(监测)中心(站)统一命名。

第五条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省(市、区)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技术培训、划定各测报站的监测区域。

第六条 各测报(监测、诊断)中心(站)须按规定报告动物疫情检测结果;国家疫情测报中心负责疫情监测、测报数据的汇总、分析,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负责国内外动物疫情的收集、流行病学研究和预测、预报;相关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为动物疫情的监测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内容